非共和国民政事务署颁发的条例。
2010年入境条例第31号
恢复提交过境签证
(阅读本条例时请参阅2010年5月5日所颁发的第8号条例(下附)。 )
自2010年6月1日执行第8号条例以来,南非民政事务署已注意到,有持非过境豁免签证的外籍人士经南非中转去往非南非邻国,然后再经南
非邻国进入南非的情况。
为遏制这种情况再度发生,南非民政事务署于2010年9月15日决定,所有持非过境豁免签证的外籍人士,经南非中转去往任何其他国家都须提
交过境签证。
同时撤销对长期居住在邻国的第三国国民的豁免政策。该豁免政策为:允许长期居住在邻国的第三国国民可免申请手续即可获得过境签证。
所有持非过境豁免签证的过境人士均须提交过境签证,本条例于2010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
2010年入境条例第8号
重启提交过境签证:针对过境前往邻国的外籍人士。
2002年入境条例第13号第10(B1)条规定:向所有来自南非境外经由南非前往另一国的非南非籍和非南非长期居留人士均提供过境签证。
但发现一种情况,每天都有大量外籍人士经约翰内斯堡机场去往邻国,如:莱索托、斯威士兰、纳米比亚、津巴布韦、博茨瓦纳、莫桑比克,
之后再在这些国家申请入境南非或者有部分人非法潜入南非。
由此,我们决定对所有持非豁免签证的外籍人士在南非中转去往邻国时重新执行过境签申请规定,并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